双流县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双流县教育委员会 日期: 1991年9月1日

  一、认真学习国家的教育、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合理安排、使用教育经费,认真贯彻《会计法》和《财政法规》。

  二、学校经费的预算须按勤俭办学的原则,实行“经费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自求平衡”办法,统筹安排使用预算内外教育经费。

  三、用于教育事业的专项补助,应做到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部分,报经县教委同意后可作结转处理,不得虚列支出。如需串项使用时,须报经县教委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各学校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所有预算外资金,必须专户储存,并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切实管好用好,不得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安排。

  五.农村教育费附加.乡.镇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校舍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基本建设管理,控制规模.专款专用。

  六.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和代管费由物价部门统一制订,学校一律不得自定标准,自立项目乱收费。

  七.学校应按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会计帐务,不得以拔作支,以领代报,虚列支出。

  八.要认真搞好教育呈预.决算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帐.算帐.报帐.会计分析等财务工作,按省统一制定的教育费附加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加强财务档案管理。

  九.各乡.镇教育组要切实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搞好内部审计。教育费附加必须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违者应严肃处理。

  十.学校应成立内审小组,定期审计本校预算内外经费,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做好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一.加强财务工作的领导,健全财务机构,充实财会人员,严格执行财会纪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定期听取学校预决算方案执行情况和内审情况的报告。

  双流县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九月试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