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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



第一条 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本会)申请参加本会互助保险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从个人保险储金交齐后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后可办理续转。

第三条 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的每名会员,每交纳保险储金一百元,保险金额为五百元。但每名会员的保险金额以不超过五万元为限。

第四条 本会对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的会员承担以下责任:

1、保险期满,本会返还其缴纳的保险储金,并按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以交款时银付同期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及互助互济金,保险关系终止。

2、会员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在180日内死亡,本会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关系终止。

3、会员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额。

4、会员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每名会员的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该会员的保险金额全数为限。

第五条 会员由于卜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不给付保险金。

1、会员由于疾病死亡或残疾;

2、由于会员自杀、故意自伤身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本人死亡或残疾;

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或核幅射造成会员死亡或残疾;

4、其它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

第六条 会员生存至保险期满返还的保险储金、利息以及残疾给付由会员本人受领;死亡给付,由会员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会员的遗产处理。

第七条 会员可以在参加本互助保险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可在保险期内变更受益人。

第八条 会员遭受意外伤害,会员或其受益人、继承人、近亲属及会员所在单位,应于三日内通知本会。

第九条 申请给付,应向本会提交以下单证:

1、互助保险计划书的正本;

2、事故证明;

3、申请死亡给付,提交户籍管理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4、申请残疾给付,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证明。

第十条 自会员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年不向本会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中途退出本互助计划,本会从会员缴纳的互助储金中扣除2%的手续费后,退还本会员。

第十二条 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会员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十三条 对本互助保险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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