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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促进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 方嘉德 (2000年7月18日)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正是作为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层次和内容存在与发展起来的。

     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性质和特征

     在资本主义初期,工人在疾病、工伤、死亡时得不到援助的情况下,自发组织起来互助互济,从而萌发了互助合作运动和互助合作保险。互助合作保险起源于职工为了解决自己的生活困难,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开展的一项自救性互助互济活动,伴随着工人运动的诞生而发展,与工人运动有着本质的内在联系,是工人运动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这一社会属性决定了它追求的最终目标始终必须和工会组织本身确定的社会目标相一致,成为工会履行自身社会职能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我国理论界对互助合作保险性质认识不一,其性质是属于商业保险,还是介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第三种独立保险形式,颇有争议。一切客观存在的事物,都有质和量的规定性,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质是事物本质的规定性,即事物所固有的特征和特点,成为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质。互助合作保险质的规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保险的形式体现互助合作的性质。互助合作保险是合作制经济在保险领域的一种实现形式,是社会互助互济活动在保险领域与合作制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是运用大数法则,通过保险形式规范了的一种高级的互助互济活动,是职工自愿参加、自筹资金、自我服务、互助互济性质的一种会员合作制保险形式;也是职工群众为改善和提高自身抵御各种风险的条件和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和保障水平,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开展的自我保障服务活动。因此,它既是一个保险组织,也是一个群众性社会团体,体现了职工之间一种互助合作的社会经济关系,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性质和宗旨确定了其发展方向和自身鲜明的社会集体性、社会互助性、保险补充性、群众公益性、济难解困性和民主管理性等特点。这些特征,使它必须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为职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讲经办者、经办机构,也就是工会不以盈利为目的,是讲最终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互助合作保险要让利于职工,必须要有盈利和经济效益,没有盈利是办不下去的,也是没有生命力的。与商业保险本质的区别是“利”归属于“谁”所有。互助合作保险的利是让利于职工,是为了积累资金,推动互助合作保险的发展,实现“服务——创收——扩大服务”的良性循环。经济效益是达到和提高社会效益的途径和手段。一定要严格区分“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的差别,深入分析“质”的不同,才能分清商业保险与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最本质的区别。

    互助合作保险与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同属于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其目的都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因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造成的生活上的困难提供生活保障的需要。但是它们有着各自不同的规定性,也是可以区别开来的。互助合作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在于自愿性和强制性,互助合作保险遵循自愿参参加的原则,通过工会这个群众团体基于职工中有共同的需要而去团结、组织广大职工,在不断提高自我保障意识和发扬互助互济精神的基础上,由职工自愿加入,自我出资,自我管理。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它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所必须承担的责任,是由政府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在于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商业保险由企业法人承办,是追求利润的投资行为。互助合作保险是由工会倡导,职工自己组织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事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群众性合作经济形式,是自我服务的集体互助互济活动,是追求社会效益的团体行为。另外,商业保险的保险组织与被保险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互助合作保险的保险组织与其会员之间以及会员相互之间都是一种互助合作关系,参加互助合作保险的会员是互助会的主人,既是被保险人也是保险人,既是参保者也是管理者,互助合作保险盈余全部为会员服务,会员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起着基础性作用,以保障全休居民最起码的生存条件为前提,是社会安全的“稳定器”,起着“雪中迭炭”的作用;商业保险对有支付能力的投保者,起着一种“锦上添花”的作用;互助合作保险保费、保期、赔付条件由参保者共同协定,通过互助,实现互利,达到互济,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可见,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互助合作保险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各占有重要的位置,相互是不能替代的;三者之间互有优势,各有各的特点,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发挥着各自不同的作用。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我国合理完善的保险体系。

    互助合作保险虽然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但在国际上早有较大的发展。它起源于十九世纪,目前在世界各国普遍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在美国、英国、法国、瑞典以及一些拉美、非洲等90多个国家,群众性的互助合作保险事业方兴未艾,蒸蒸日上,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覆盖了8亿多职工。在亚洲,比较典型的互助合作保险团体是日本全国劳动者共济协同组合联合会即“全劳济”,是日本最大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之一。新加坡工会兴办的英康保险合作社,在全国60多家保险机构中,座次排列第三。它们都是在工人运动中产生的群众互助共济性的保险事业,在本国保险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

    1922年,第一个国际性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国际合作保险联合会(简称ICA)宣告成立。从1992年10月起,该组织更名为国际合作和相互保险联合会(简称ICMIF)。世界上有45个国家、72个集团、142个团体参加了国际合作和相互保险联合会。中国工会代表列席了该组织最近三届大会。互助合作保险之所以历经百年而长盛不衰,是因为其宗旨、性质、原则、经营方式和功能中蕴藏着自愿、互助、民主、平等的可贵精神。

    从世界范围来看,互助合作保险的发展始终与工会组织密切相关。绝大多数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都是由工会主办或参与兴办的。尤其到了8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的工会都把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等劳动福利事业,作为维护职工利益,增强工会凝聚力,发展工会组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作为工会工作和现代工人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各国政府对互助合作保险给予了高度重视和政策扶持。他们普遍认为,发展互助合作保险,是培育健全的保险市场、形成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减少社会震动,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许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英国、瑞典、加拿大等都专门就此立法,保护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都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

    二、我国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发展和现状

     我国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在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早在建党初期,安源煤矿工人就开展过互助互济活动。1925年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提出开展“社会互助”,工会组织职工群众自办互助互济组织。建国初期,由于经济落后,人民生活水平很低,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待遇也较低,各地工会通过组织互助储金会的形式,开展职工生活互助活动,对解决职工生活困难,调动职工积极性,促进生产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十年内乱期间,工会和各种互助互济组织部被迫停止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要在工人中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活动”的指示和国家“提倡社会互助”精神指引下,工会适应新的形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目标的确立,推动职工互助合作保险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不仅基层工会较为普遍地开展了互助合作保险活动,省市一级工会和产业工会也积极发展这项事业,如成立了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天津市职工保险合作社、上海市邮电工会“职工补充养老储金会”等,实现了在省市一级范围内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统一运营和管理,据统计,截至1996年底,全国省市以下工会组织兴办的有关职工及其家属的生、老、病、死、伤残、失业、意外伤害、灾害等不同类型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87627个,参加职工2184万多人。为推动这项事业向产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1993年全国总工会决定并经劳动部批准,民政部审批注册,建立了全国性的统一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失业和意外灾害、伤害有关的互助合作保险业务,为职工群众提供各种形式的保险保障服务。其发展目标是根据全国总工会和国家计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工会企事业发展规划基本思路》的要求,围绕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以增强职工自我保障功能为重点,在全国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网络,逐步建立职工互助保障体系,目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全国41个城市建立了办事处,会员人数达650万人,已开发团体意外伤害、补充养老、大病医疗等互助合作保险计划(险种),其中团体意外伤害和补允养老保险两个险种已在成立办事处的地区推出,大部分会员从互助合作保险中受益。

    我国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刚刚兴起,由于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热心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实事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保证了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低投入、低成本、低收费,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受到广大职工群众、行政和社会各方面的好评,已显示出了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应的社会保障体制中的重要作用。

    1、对社会保险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如北京市推行的女职工大病保险,参加的职工一次性缴纳36元,三年内如患险种范围内十种重大疾病,则可获得1000元互助金。南京市32万职工参加职工团体医疗互助保险,基本可以弥补10%一20%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这种帮困解困的办法得到了国务院医改办的肯定。上海市近百名劳模已开始每年领取相当于法定退休金5%一10%的补充养老年金。互助合作保险补充了社会保险的相对不足,有利于打破社会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的模式,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2、解决了部分职工的实际困难,有利于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的稳定。到目前,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已对遭受意外灾害、伤害的27000名职工赔付厂1492万元。又如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建立的“待业职工救济济难基金会”,对已按国家规定领取了行业救济金的职工,由于疾病、生育、死亡、意外灾害等情况而导致生活困难的,按困难程度发给补充救济金。仅1996年就对遭火灾、严重致残、丧失生活能力、患绝症等特困职工58万人次发放了7218万互助互济金。遭灾遇难的职工激动地说:“互助合作保险真帮咱解决了大问题,”“是为我们筑起抵御风险的第二道防线。”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由于企业改革所形成的经济利益调整给部分职工带来的困难,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提高职工对改革的承受能力;有利于企业加大改革的力度,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3、弘扬了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品德,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开滦矿务局开展职工工亡抚恤互助补充保险,现已有11万职工参加,每人每月交1元互助保险金,两年内交24无,职工因工死亡时,其遗属可得到1万元的互助保险金。过去处理工亡事故往往要一、二个月,现在只要3至5天就可以了。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又使死亡者家属得到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帮助。通过互助,实现互利,达到互济。使职工群众在热情参与中受到团结友爱等道德风尚教育,是一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紧密结合的群众性精神文明的创造活动。

    4、开拓了工会工作新领域,强化厂工会的维护职能。兴办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等劳动福利事业,是工会为职工排忱解难、办实事好事,调动职工积极性的好办法,它密切了工会与职工群众的关系,强化了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的发展,得到厂政府与社会备界的关心和支持。1999年7月,国务院14号文件明确规定:“全国总工会兴办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及各级工会兴办的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组织,由全国总工会负责整顿,并由全国总工会牵头,会同保监会制定具体整改方案。”这个文件标志着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在我国保险体系中确立了合法地位,为今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将进一步推动互助合作保险事业规范、有序、稳步发展。

    三、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是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摄出的必然要求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是促进经济发展,深化体制改革,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健全,已经成了制约改革深入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我国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口多,底子薄,企业效率不高,社会保险承担的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要考虑到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不能太重,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不可能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提高职工的保障待遇水平。为此,我国社会保障改革的目标应该是“低水平,多层次,广覆盖。”法定社会保险只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而职工需求却在不断提高,需求大于可能的矛盾突出。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有利于解决职工困难,缓解国家基本保险与职工实际需求之间的矛盾,可以在减轻国家和企业负担的同时,提高职工社会保障水平。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明确提出,要加快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初步形成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所以,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应当成为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搞好国家法定社会基本保障的同时,大力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适应了改革的形势,适应了企业特别是一些困难企业和职工的要求,是深化改革,减少社会震动,保持社会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必然受到体制转换的驱动,进行相应的自身改革。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职工的劳动关系逐步向企业化、市场化和契约化方向发展,职工权益的风险加大了。突出并强化维护职能,特别是在改革过程中加强对职工经济利益的维护,是当前广大职工对工会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已改变了国家和企业包揽职工各种保险费用的状况。当前,部分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处于亏损、停产半停产状态,部分职工的基本生活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困难,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建立,医疗保险改革尚未全面铺开,医疗费用也成为部分职工的沉重负担。这对工会维护职工利益和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组织起来,自己动手,克服困难,这是一种方针。中央领导同志在1996年12月“全国职工消费合作社座谈会”上指出:“我们提倡生产自救,开发性解困,包括开展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等各种各样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这也是真正体现我们党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工会必须“围绕大局,找准位置,抓住结合点,发挥自己的优势,多办一些需要办、应该办、能够办的实事。要不断完善帮困机制,增强帮困能力,扩大帮困规模,实现“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使之逐步发展成为社会基本保障体系的补充”。工会组织职工发展互助合作保险,是用社会的、经济的途径和手段对工会职能的强化,是工会工作的延伸和发展。它有利于把定期的、间断性的“送温暖”、“帮困解困”变成经常性的关心职工的事业,形成工作体系和有效机制,是当前关心职工疾苦,解决职工困难,调动职工积极性,稳定社会,推进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实施中,广大职工热情支持,积极参与,充分体现了职工群众对互助合作保险的期望与要求。

    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工会和职工群众的实践和创造。要坚持用邓小平同志“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和各项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鼓励和尊重职工群众的首创精神。发展职工互助合作保险事业,不仅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理论和内容,而且对于丰富合作经济理论、保险理论和工会工作理论与实践都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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